广西象州县公民举报为高利贷保驾 法院公正何在
近段时间来,媒体多次收到广西象州县一名叫熊遇就的公民投诉,强烈反映象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希望媒体记者调查采访,予以曝光。
据了解,早在2008年至2009年10月期间,態遇就向黄琪明分4次借款61万,月利息6%至8%。至2010年1月前,通过利滚利的方式形成多张借、欠条。同年元月15日将多张借、欠条加息汇总后形成了一张1263800元的借条。同年2月9日,黄琪明持1263800元的借条向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法院达成(2010)来民初字第4号调解案。但其中的12万、30万借款合同原件及借条黄琪明沒有返还或销毁,同年8月5日又持上述两张借款合同原件以熊遇就、张秀清及熊遇纯房产做抵押,向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在2010年12月7日庭审中,熊遇就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实了鹿寨法院325号、326号的标的12万、30万元本息已包含在来宾中级人民法院(2010)来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案的1263800元内,系重复之诉。为此在调解阶段迫于客观事实的存在,法庭又需要调解结案,故黄琪明与熊遇就事先另行协商了重复诉讼问题,双方同意325号、326号案可以在鹿寨法院调解结案,但要从来宾中院(2010)来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案的1263800元中扣减出12万、30万元本息(合计645000元),并当庭签订了一份手写版的《和解协议》(详见手写版和解协议),签订协议后,双方才同意调解并签收了325号、326号案的调解书,因仅一份手写版《和解协议》,尔后双方外出打印,而形成打印版的《和解协议》(详见协议)。上述即为鹿寨法院325号、326号案形成的经过。
后黄琪明出尔反尔,而执行法院亦以执行程序合法为由错误重复执行申请人的财产。在325、326号案起诉前,黄琪明就已向广西来宾中院申请执行(2010)来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案,325号、326号案调解后,其又向广西鹿寨法院申请执行(后鹿寨法院委托广西象州县法院执行)。2012年3月,来宾中级法院执行了熊遇就的在外债权,执结了(2010)来民一初字第4号调解案,黄琪明已全额领取到合计1670927.8元的本息。黄琪明在全额实现其债权时(包括325、326号案本息),应按双方约定撤回325、326号案的执行申请或由法院终结执行。但黄琪明没有撤回,执行法院亦没有终结执行,先后送达给申请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公开拍卖申请人位于象州镇象桐路面积154平方米的住宅地(地产号:象国用2005第006622894)。鹿寨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未经法院确认有效之前,325、326号调解案应继续执行。熊遇就只能分别向鹿寨法院、象州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向柳州市中院、检察院、政法委等相关部门提出监督执行申请,但各级部门均没有给予相关明确的答复。不得已,只能按执行法院意见,就2010年12月7日的《和解协议》确认有效纠纷案于2012年7月向鹿寨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本着公正务实的态度,依法认定《和解协议》有效,同时鹿寨法院中止了325、326号调解案的执行。
但黄琪明不服上诉后,2013年6月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年12月7日的《和解协议》系熊遇就与黄琪明在(2010)来民一初字第4号、(2010)鹿民二初字第325号、326号三份生效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债权债务作出终局裁判后,就上述三份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履行进行了协商并形成本案争议涉及的《和解协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驳回熊遇就等人的起诉。而同年8月,黄琪明持二审法院裁定,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法院亦二次执行拍卖熊遇就等人的房地产。不得已,同年8月27日,熊遇就等向广西柳州中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被以相同理由驳回再审申请。
2014年3月,申请人再一次向鹿寨、象州法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同年4月30日鹿寨法院作出(2011)鹿执字第442-1、443-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熊遇就等人的终结执行申请。申请人已穷尽法院方面的救济措施无效果后,只能求助于检察机关对本案的错误执行进行监督!2014年12月,申请人向来宾检察机关反映情况,在来宾检察院监督下,象州法院曾两次发函给鹿寨法院要求暂缓执行并终结执行,同时于2014年5月7日将上述两案退回鹿寨法院,要求鹿寨法院审查后直接执行。故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因上述两案不再在其管辖范围,而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书》。
2014年10月,申请人因不服鹿寨法院(2011)鹿执字第442-1、443-1执行裁定书,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年11月17日柳州中院作出(2014)柳市执议字第12、1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故鹿寨法院又于同年12月2日、3日裁定查封、拍卖申请人位于象州镇象桐路的土地使用权(象国用字2005第006622894号)及地上在建楼房,并将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象国用字2005第006622894号)及地上在建楼房拍卖抵付了326号案款及相关费用。鹿寨法院认为执行程序合法其理由是否成立,在此暂且不论,但显然鹿寨法院过于死板,完全置熊遇就等人的房产被一而再的错误重复执行而不顾,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偏袒黄琪明这样的高贷者!对此熊遇就对鹿寨法院的再次执行深感心寒!
在(2010)鹿民二初字第325号、326号案第一次执行时,熊遇就曾反复提出异议并提供2010年12月7日的《和解协议》给执行法院,要求终结325号、326号案的执行,但执行法院没有采纳。在听从法院意见后,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有效,但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在整个执行的近十年时间,熊遇就大多是在象州、鹿寨、柳州、来宾、南宁的法院、检察院、政法委等部门来回穿梭,但部门与部门之间有的相互推委,有的以“不是我们能解决的”为由唐塞!2022年1月鹿寨法院又又一次启动执行程序,恢复执行325号案,拍卖申请人熊遇纯位于象州县象州镇北山路(现莲江二路)邮电局1栋2单元4楼402号的不动产,该房屋为熊遇纯一家人唯居住地。

此外,熊遇就另一起借贷纠纷案在广西象州县法院也遭遇了相同的经历。2009年8月21日熊遇就向王景文出据80万元借条,是先立借条后王景文分别转款45.2万元,壹万元现金是王景文拿到华安保险公司办公室交给熊遇就的,其中实际借款46.2万元,利息33.8万元是计算到2010年8月底。

而在判决书第3页14行:“2009年8月21日,被告熊遇就向原告出具借条称“今借到王景文”80万元(包含合并结算双方此前的部分借款)”括号里面的文字是不存在的!这些文字篡改了借条的产生的时间和借条的实际金额,是蓄意擅自添加的,是王景文虚构事实索取熊遇就钱财的铁证。这样给王景文有机可乘为隐瞒事实,瞒天过海故意提供之前借款两清的借条及转帐凭证作为虚假骗取33.8万元的本金,是砍利息33.8万元,50万元括号内的文字也是不存在的,本金4.40万元(有银行转帐凭证)、利息45.60万元。
2010年11月3日王景文写的:民事诉状,45.2万元的银行转帐凭单,熊遇就2009年8月21曰写的“借条”均确认了借款的时间!而法官在判决书中蓄意编造80万借款构成的时间内容,强立债权,属套路贷,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王景文用借款两清的转帐凭证和借条作伪证 ,通过诉讼程序史之“合法化” ,成为不可抗拒索取熊遇就的钱财。
对此案的最终结果 ,媒体将继续追踪!(作者:刘新勇 潘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