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失踪的手机 离奇消失的微信:山西河津一起刑案电子证据撕裂记
核心阅读:
投资人贾某与宋泽涛因河津市“雪亮工程”70万元合作投资产生经济分歧,纠纷演化成刑事案件,宋泽涛一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案件办理过程中,河津市公安局办案民警乔某现场扣押宋泽涛两部手机,一部下落不明,另一部手机内全部能佐证双方合伙关系、厘清案件定性的微信聊天记录被清除;一审庭审关键报案人、证人均未出庭质证,当事人多项取证、鉴定申请未被采纳。
家属持续多渠道信访反映物证灭失、侦查及庭审程序存在多重瑕疵,多方反馈未能给出实质性核查结论,目前案件已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
特别声明:
本文素材均来源于当事人家属提交的反映材料、本人书面陈述、多段职能部门沟通录音及相关单位答复记录,仅基于单方提供资料客观梳理事件全貌,仅作社会监督参考,不代表案件最终定论。全部事实认定、人员处置结果,均以各主管机关官方正式调查文书为准。

正文:
2026年7月,山西运城。
宋泽涛涉嫌诈骗一案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满三个月,开庭通知至今仍未下发。年过七旬的父亲宋永林,长期往返河津、万荣、运城三地,奔走公安、检察、纪委各大部门递交控告材料。
这起涉案70万元的案件,缘起投资人贾某与宋泽涛合作当地“雪亮工程”项目,原本看似普通的经济分歧,如今全部争议焦点,都集中在两部当年被办案民警现场扣押的手机之上:一部自扣押后不知所踪,彻底从案卷中消失;另一部由公安长期保管,内部微信程序被卸载、整机近乎清空,能够佐证双方属于民事合伙、洗脱诈骗嫌疑的核心聊天记录全部灭失。
宋永林无数次向办案单位追问同一个核心问题:我儿子被传唤当天,随身两台手机一并被警方扣押,为何移送检察院的卷宗里,只看得见其中一台?仅剩的这台手机,微信被彻底卸载、近乎恢复出厂,所有能还原合作真相的聊天记录全无,只剩无关日常闲聊刻录成光盘,成为一审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核心电子依据。
据宋永林回忆,宋泽涛被刑事拘留次日,他前去领取逮捕文书与返还随身物品清单,当场就发现清单并未登记扣押的手机。
“当场我就提出疑问,但是没人给我解释清楚,后来得知检察院案卷只有一部手机,另一部神秘消失。从那天起,我就开始一趟趟跑各个单位,追问另一台手机的下落,一跑就是两年多。”
01 一起民事合伙纠纷,何以走入刑事侦查程序
2022年,河津市全域启动“雪亮工程”安防监控建设项目。
宋泽涛前期为拿下项目做了大量政企对接工作,多次对接属地行政单位、分管领导,牵头联动运城联通推进落地手续。后来贾某出资70万元作为项目运营成本,双方口头达成合伙合作约定。
二人分工清晰:宋泽涛负责项目洽谈、政府对接、立项推进;贾某负责后期工程施工落地。为实时掌握项目进度,贾某专门指派自家司机长期跟随宋泽涛一同办公、对接各项事宜。
项目洽谈细节、资金往来约定、收益分配、政企对接沟通等全部过程,完整留存于宋泽涛两部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这些原始记录包含政府会议对接、框架协议磋商、项目资质沟通等关键内容,是区分民事合伙与刑事诈骗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
经过宋泽涛一年多持续协调,河津市政府与运城联通公司顺利签订雪亮工程意向框架协议。后续受客观环境影响,项目推进节奏放缓,贾某单方面提出退出合作,要求全额返还70万元投资款。但宋泽涛前期为项目调研、公关、场地协调,自行投入资金已超百万元,双方就此产生巨大分歧,多次私下协商均无法达成共识。
协商彻底破裂后,贾某向河津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宋泽涛虚构项目资质,以合作名义骗取投资资金。
2023年10月30日,办案民警以配合调查为由传唤宋泽涛,其到场后直接被刑事拘留。案件侦查周期长达十五个月,后续因宋泽涛在河津本地法院开庭时当庭提出举证当地某官员就该“雪亮工程”收受其礼品等情节,休庭后整体异地移交万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万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2025年12月,本案正式一审开庭。辩方全程坚持,本案仅为无书面合同的民间商事合伙纠纷,不存在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资金的诈骗行为。
但法庭未完整调取上述官方档案,也未对涉案两台手机电子物证开展完整核验。全案定罪证据,主要依靠报案人贾某单方陈述、多名未出庭证人出具的书面笔录。
宋永林表示,一审开庭当天,原告贾某本人并未到庭,运城联通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贾某指派跟进项目的司机等关键证人,也全部没有到场接受当庭质证。
最终法院采信现有言辞证据,认定宋泽涛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宋泽涛当庭否认全部指控,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上诉材料,案件移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
截至2026年7月本文发稿,上诉递交已超三个月,二审开庭时间始终没有明确通知。
02 两台手机同步扣押,案卷中仅有一台登记在册
根据宋永林完整陈述,2023年10月30日宋泽涛被传唤归案时,随身两台私人智能手机,被办案民警现场一并扣押封存。
次日家属领取物品返还清单、逮捕文书时,清单上未登记手机,两台手机设备无任何文字登记信息,家属当场提出质疑,未得到任何合理解释。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要求:办案机关一次性扣押多部电子存储设备,必须逐一登记设备型号、机身编号、外观特征,制作一式两份扣押清单,由当事人、办案民警共同签字确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全部原始物证同步移交,完整录入案卷证据目录,留存完整保管、移交台账备查。

可本案物证流转全程,出现无法闭环的重大漏洞:卷宗移送万荣县检察院后,证据清单、物证移交台账仅记录一台手机。宋永林常年往返河津公安、万荣检察,反复质询第二台手机去向,办案人员说法前后反复、互相矛盾。
一次律师与检察院沟通取证事宜时,办案人员曾承认现场扣押了两台手机,随后改口称另一台手机已交给家属提及的随行司机;家属第一时间联系该司机,对方明确表示从未踏入公安局大门。后续办案人员又推翻此前说法,声称当初只扣押了一台手机,与抓捕当日客观事实完全相悖。
直至目前,办案单位始终无法出具包含第二台手机的完整扣押、移交台账,无法说明该设备存放地点、处置方式。
这台凭空消失的手机,储存着雪亮工程前期洽谈、70万元出资约定、双方合作细则的全部原始微信记录,是还原案件全貌、证明宋泽涛有无诈骗主观故意的关键物证,如今全程无官方管控轨迹,既未返还家属,也未随案卷移送。
03 留存手机被卸载清空,核心涉案聊天记录全部灭失
唯一随案卷移交至万荣县检察院的手机,经辩护律师当面核验确认:设备内微信应用程序被完整卸载,整机近乎恢复出厂设置,设备内部不存在任何原始微信聊天对话框。
“律师看完手机回来跟我说,机子里面干干净净,微信软件直接都没了,啥聊天记录都找不到。”宋永林说道。
鉴于此等情形,辩护律师多次申请,要求万荣检察院调取手机原始记录,万荣县检方也多次要求办案单位河津市公安局补充电子记录证据,然而办案单位一直拖延。
直到过了三个月之久,办案单位才向万荣县检方提交一张电子数据光盘,称光盘内提取两万余条手机记录,作为指控宋泽涛构成诈骗的电子证据。律师逐条核对光盘内容,发现内容存在明显人为筛选痕迹:光盘内仅留存无关日常闲聊、生活琐事对话,所有涉及雪亮工程对接、70万元资金往来、政府会议沟通、联通公司合作洽谈的核心内容,全部被清除,无一条相关记录留存。
宋永林提出无法辩驳的客观疑点:手机被扣押之后,宋泽涛长期羁押在看守所,家属全程没有接触、操作设备的机会,手机自始至终由公安部门单独保管。无论是卸载微信、恢复出厂设置,只有持有设备的办案人员才有操作条件。
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检察院、法院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电子物证鉴定机构,对涉案手机开展底层数据恢复、设备操作痕迹鉴定,查清手机重置、记录删除的操作时间与操作主体。但万荣县检察院、一审法院均没有回应。
后续纪委工作人员答复家属质疑时,以“腾讯后台不保存聊天记录”作为解释,宋永林当场提出反驳:“如果腾讯后台不保存记录,那光盘里两万多条信息是从哪里提取出来的?既然能导出记录,为什么要把原始手机重置、删掉全部关键内容?”面对追问,工作人员始终无法给出正面答复。
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始存储介质缺失、留存电子数据无法与原始载体交叉核对,且存在人为删减痕迹时,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依法确认,不得单独作为定罪量刑核心依据。
04 多渠道实名信访反映,各单位答复均回避核心疑点
一审判决下达后,宋永林先后通过公安信访、市级人民检察院、当地纪委监委、12389公安举报平台、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多条渠道实名递交控告材料,核心诉求清晰:核查两台手机扣押登记缺失问题、追查失踪手机完整去向、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留存手机开展电子物证专业鉴定。但多轮信访反馈,各单位均回避物证灭失的核心矛盾,未给出实质性核查结论。
(一)纪委监委电话回访,仅笼统登记线索
当地纪委工作人员致电宋永林沟通信访线索,全程仅告知材料已登记分流。针对家属提出的三大关键疑问:两台手机为何案卷里只有一台、手机被重置卸载微信如何解释、为何不启动第三方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均未作出专业、详实的事实答复,仅告知信访事项排队核查,未明确办结时限、专属对接经办人。
为此,宋永林致电自称纪委的工作人员,质问扣押手机微信全部清空、关键记录消失一事。工作人员辩解称腾讯后台不保存聊天记录,所以原始内容无法找回。宋永林当场反驳不能拿腾讯后台当说辞掩盖手机微信软件被卸载的事实。
宋永林要求纪委出具书面核查答复,对方直接拒绝,只肯口头沟通。同时宋永林反映办案民警前后说辞矛盾,扣押两台手机却拒不登记、一台手机下落不明等问题,对方仅表示后续会核实,全程回避核心疑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直至本文发布,宋永林未收到任何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核查意见,全部信访回执、通话录音均由家属自行留存。
(二)检察机关仅口头答复,拒绝出具书面意见
宋永林前往运城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提交针对公安违法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申请书,要求核查隐匿物证、损毁无罪电子证据等违规行为。窗口接待人员仅口头告知现有线索不足以认定职务犯罪,在家属要求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审查结论时,直接予以拒绝。
家属后续邮寄全套证据补充材料,至今未收到检察院正式书面回函。
(三)陌生座机来电劝阻信访,身份存疑
宋永林持续向上级机关补充控告材料期间,接到一通自称纪委工作人员的来电,劝说其停止信访维权。家属回拨来电号码,归属当地组织部固定座机,通话人员无法出示工作证件、姓名、所属科室,说辞前后矛盾。
宋永林完整留存本次通话录音,同步提交纪委申请核查来电人员身份与通话事由,截至发稿,无任何调查反馈。
05 一审庭审多重程序瑕疵,当事人质证诉求遭拒绝
本案十年有期徒刑的定罪基础,高度依赖贾某单方陈述、多份未出庭证人书面笔录。
一审庭审中,宋泽涛与辩护律师对全部书面证言提出质证异议,指出部分笔录存在诱导取证嫌疑,当庭书面申请传唤贾某、联通工作人员、贾某司机等全部关键证人到庭接受交叉质证,法庭未采纳该申请,全程无一名关键证人出庭。
传唤证人、电子物证鉴定等核心诉求,全部未得到法庭支持。

争议一:物证扣押登记程序违规。
两台手机同步现场扣押,案卷证据清单仅登记单一设备,第二台手机无扣押、保管、移交、退还任何书面登记记录,办案人员前后表述自相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物证失踪事实。
争议二:关键原始存储介质下落不明。
第二台涉案手机既未退还家属,也未随案卷移送检察机关,无完整管控台账,存在隐匿、灭失能够佐证民事合作、排除诈骗定性无罪物证的重大嫌疑。
争议三:留存电子数据真实性无法核验。
移交检察院的手机微信程序被卸载、整机重置,全部项目、资金相关核心聊天记录灭失,仅留存筛选后的零散生活记录光盘;家属申请第三方电子物证鉴定被无故驳回,无专业报告佐证光盘内容未经过人为删减。
争议四:定罪证据未达到法定标准。
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原始电子证据灭失,一审法院仅凭贾某单方陈述、存疑书面证人笔录判处十年重刑,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无法排除全部合理怀疑。
争议五:多项法定庭审程序未落实。
对定罪至关重要的全部关键证人未出庭质证,辩方开展电子数据恢复鉴定的合法书面申请,未依法处理、书面答复。
争议六:二审审理长期停滞无明确安排。
上诉材料递交超三个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排期开庭,家属多次问询,无法获取清晰审理进度、开庭时间说明。
07 结语:断裂的物证保管链,谁来给出公允答案
截至2026年7月初本文撰稿完成,河津市公安局、当地纪委监委,均未就本案两台手机物证缺失、电子证据人为灭失、侦查及庭审程序存在多重瑕疵等问题,发布公开核查说明,二审开庭时间依旧悬而未决。
宋永林只是一名普通农民,没有专业法律知识,却始终坚守最朴素的道理:
“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两台手机,一台凭空消失,另一台全部聊天记录被清空,我儿子自扣押之后再也没有碰过手机,这些操作是谁做的,一目了然。”
整起案件最核心的矛盾,早已跳出70万元投资款的经济纠纷本身,直指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物证保管制度。
两部手机同步扣押,一台不知所踪,一台被重置清空,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属于民事合伙、否定诈骗主观故意的原始电子证据彻底灭失;留存的光盘证据无法与原始手机载体核对,内容经过人为筛选删减。
而在河津开庭时宋泽涛当庭举报时任当地官员收受其礼品等财物导致案件被异地管辖,不禁让人质疑本案定性刑案并证据离奇消失的巧合性。
当关键物证的完整保管链条从侦查阶段断裂,当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证据不复存在,仅凭存疑的单方言辞证据作出重刑判决,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裁判标准,如何落地?
一台失踪的手机、一台被清空的手机,牵扯出一整套程序漏洞。
这个关乎证据、关乎公平的问题,不只是宋泽涛一家人,无数关注此事的普通人,都在等待一份完整、客观、公允的官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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